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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小知识:P2P理财中“红黄绿

    2015-11-17 13:53:30

  P2P网络借贷发展至今,虽红红火火热热闹闹,但对于有些互金平台,虽力求合规,但对于哪些“雷”不能踩,哪些“红线”不能碰,却有些模糊;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对于互联网金融何为“资金池”,何为“非法集资”也不一定特别明确。投资啦统计了网络借贷“红黄绿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哦。

  网贷监管有哪些“红线”不能碰?

  1、平台本身提供及其他增信服务

  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信息中介,非信用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故网贷平台自身提供或以设立风险备付金等形式提供增信服务均是不被许可的。

  2、归集资金搞资金池

  何谓“资金池”?即将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存储资金的空间,进行统一调配,使资金流入流出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3、非法吸收资金、集资诈骗

  不管是“非法吸收资金”还是“集资诈骗”,均构成“非法集资”刑事犯罪,“非法集资”一直是悬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目前而言,P2P网络借贷构成“非法集资”的情形有如下三种:

  1)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存款。

  2)假标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存款,平台涉嫌为非法吸收存款提供协助。

  3)自融模式: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资诈骗。

  4、平台兼营股权众筹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体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虽为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实施,但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兼营股权众筹却也成为行业共识的“红线”。

  网贷监管有哪些“黄线”,慎碰?

  1、关联机构提供

  之所以将关联机构提供划管黄线,一是因没有明确的说法将此列为“红线”,二是实践中,曾有很多平台,包括某些知名平台都曾有以关联公司提供的行为。但从监管层面的态度及行业共识来看,关联机构提供是被否定的,也有越来越多的平台自动摒弃了以关联机构提供的做法。

  2、承诺回报、承诺固定收益

  但凡投资均有风险,一些网贷平台,为了吸引投资,在网站、合同及其他宣传文册上宣传“100%收益”、“投资零风险”等行为均涉嫌违规宣传。

  3、借贷双方均为企业

  P2P网络借贷的本质是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民间借贷为之间、与法人之间、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也是为相关法律所的。

  4、借款人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

  《最高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故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5、借款人应付利息首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最高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因此,网贷平台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利息也不能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6、其他政策层面或的行为

  如被证监会叫停的P2P平台股票配资业务。

  网贷监管有哪些“绿线”,鼓励碰?

  1、项目真实,项目与资金一一对应;

  2、资金第三方机构托管,依据最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3、落实实名制原则,借贷双方均需经过实名认证,避免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

  4、走可持续发展道,杜绝盲目追求高利率借款项目;

  5、借款项目信息、企业财务信息、运营信息公开透明,规范化操作;

  6、坚守P2P网络借贷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

  7、组建专业技术团队,增强软硬件实力,避免黑客,系统瘫痪,保障信息安全;

  8、纯平台、纯信息中介的定位,不提供增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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