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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

    2016-11-10 14:36:02

  2016年银监会联合3部委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表示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细则已正式落地,哪些规定将与我们有关呢?

  

  一、明确借款上限

  而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但未对具体金额作出规定。此次的《办法》则明确了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借款的上限:

  如借款者为个人,则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

  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据悉,在P2P个人贷款中,普通的消费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金额较低,通常不超过20万元,而与房产相关的抵押贷款、赎楼贷等大多会超过20万元限额,规定会对后者产生一定影响。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

  《办法》还明确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如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P2P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等等。

  此外,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还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与不得线下推广两条“禁令”。

  债权转让就是将其他个人(或机构)手里的债权再拿到P2P平台上进行转让的行为;而不能开展线下的推广和宣传活动,也意味着网贷平台也将不能开设任何线下门店。

  

  以下为网贷平台“十三禁”:

  

  

  三、必须有银行存管

  《办法》还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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